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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交通相对便利区域建保障房
    点击次数:4840  发布时间:2012-1-12 20:50:36  
近日,《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更加关注民生,注重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处罚措施也宽严相济,并明确规定将中低收入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长期以来,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备受市民关注。有资格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南宁市民张先生表示,希望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地能方便生活、就业,最好能优先选址公共交通便利、生活环境宜居且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但是,目前南宁市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地不是远离市区,就是周边配套不够完善。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在规划区内各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符合土地使用功能区规划选址要求。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为保证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草案还明确了规划制定的程序,并用较大篇幅,分别对规划和建设的各项监督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为监管因开发商修改规划而使得购房者利益受损的行为,草案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现场公开规划许可内容,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与此同时,也作了相应的罚则——最高可处1万元的重罚。这样可便于公众监督建设单位规划实施情况,防止建设单位利用不实的规划信息进行虚假招商。
对违法建设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的老大难问题,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减少了规划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使违法者无利可图。草案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对一些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草案还规定,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另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对居民生活中违反建设情形的认定和处罚也着墨不少。规定,在没有做设计要求的区域内的城镇居民私宅建设,擅自外挑阳台,可处违法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封闭阳台,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也将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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